享受主体
农业生产者
优惠内容
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。
享受条件
1.从事种植业、养殖业、林业、牧业、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。2.农产品应当是列入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(财税字〔1995〕52号)的初级农业产品。
政策依据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项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3.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〉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5〕52号)